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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6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增华、王强、谢兆华与被执行人文昌嘉杰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陈川洪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增华,王强,谢兆华,文昌嘉杰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陈川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6执60号申请执行人:吴增华,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申请执行人:谢兆华,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以上三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明斌,海南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文昌嘉杰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清澜经济开发区旅游大道经纬花园七号别墅楼。法定代表人:李业河。被执行人:陈川洪,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址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96民初37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增华、王强、谢兆华与被执行人文昌嘉杰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陈川洪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文昌嘉杰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陈川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并限制被执行人陈川洪出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文昌嘉杰环保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陈川洪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达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林一矢书 记 员 吕 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撰稿:李达光审核:李达光校对:吕俊印刷:林珊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08月29日印制(共印10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