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薛敏建、董建平等与丁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敏建,董建平,丁青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1278号原告:薛敏建,男,1954年5月2日生,汉族,北京市人,非农户口,退休职工,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董建平,女,1959年7月24日生,汉族,北京市人,非农户口,退休职工,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政,系原告董建平的朋友,代理权限:代为出庭,全权办理一切相关事宜。被告:丁青松,男,1976年10月25日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麻城市,现住麻城市,本院受理的原告薛敏建、董建平诉被告丁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敏建、董建平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丁青松已清偿全部借款本金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敏建、董建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敏建、董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薛敏建、董建平负担。审判长 郭显宏审判员 罗 立审判员 蔡永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永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