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民初1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伍建林与陈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建林,陈能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8民初1410号原告:伍建林,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被告:陈能文,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原告伍建林与被告陈能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后,被告陈能文已偿还原告伍建林所欠货款,现原告伍建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建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建林撤诉。本案受理费X元,由原告伍建林负担。审判员 夏晓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