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民初3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张秀玲与盛淑杰、苏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玲,盛淑杰,苏亚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02民初3505号原告:张秀玲,女,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衡水市正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盛淑杰,女,1967年12月25日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苏亚斌,男,1969年3月27日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原告张秀玲与被告盛淑杰、苏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秀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被告盛淑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亚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秀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0元及利息138000元(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以后利息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二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盛淑杰分别于2014年7月31日,2014年9月28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和180000元,约定月息2分。原告盛淑杰借款后给付利息至2015年1月31日,剩余利息及本金至今未付。因被告苏亚斌与被告盛淑杰系夫妻关系,故要求被告苏亚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盛淑杰庭审中承认原告张秀玲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盛淑杰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庭审中本院依法向被告盛淑杰核实其与被告苏亚斌的关系,其称与被告苏亚斌系夫妻关系,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外的除外。本案中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故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苏亚斌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应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盛淑杰、苏亚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张秀玲借款本金230000元及逾期利息138000元(以后利息按照月息2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10元,保全费2420元,由被告盛淑杰、苏亚斌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