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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行终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范悦林、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悦林,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祥符街道花园岗经济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浙01行终5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悦林,男,195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拱墅区,现住杭州市拱墅区。委托代理人崔克海、王大伟,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法定代表人谢建华,局长。委托代理人许丹青,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玮,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徐立毅,市长。委托代理人童跃军、饶馨,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杭州市祥符街道花园岗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花园岗巷3号。负责人丁中立,董事长。上诉人范悦林因房屋征收行政批准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5)杭拱行初字第9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7月10日,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针对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拱墅分局(以下简称拱墅国土分局)的请示,作出杭土资拱房补字[2015]2号《关于祥符镇花园岗村村民委员会迁建村办公用房及活动中心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载明:“杭州市祥符镇花园岗村经济合作社:祥符镇花园岗村村民委员会迁建村办公用房及活动中心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已经批准,请按方案尽快组织实施。”范悦林不服,向杭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10月27日,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市国土局作出杭土资拱房补字[2015]2号《关于祥符镇花园岗村村民委员会迁建村办公用房及活动中心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批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花园岗村委会迁建村办公室及活动中心项目系涉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该项目位于杭州市拱墅区祥符街道花园岗社区,四至范围为东至申花单元R21-07地块、杭州市公交公司北站中心站,南至育苗路,西至莫干山路,北至申花单元C2-03B地块,补偿人为杭州市祥符街道花园岗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花园岗经合社)。范悦林位于拱墅区祥符街道花园岗社区的房屋在上述范围内。2015年4月16日,花园岗经合社向拱墅国土分局提交《祥符镇花园岗村村民委员会迁建村办公用房及活动中心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初步方案》,同时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成果、《征地房屋拆除工地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整治》等材料。拱墅国土分局收到申请后于4月23日组织实地踏勘并制作了花园岗村村民委员会迁建村办公用房及活动中心实地踏勘表。4月27日,拱墅国土分局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认杭州普华永道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评估机构。5月4日,拱墅国土分局编制了《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于5月4日至12日在花园岗村村务公开栏张贴公告,主要内容为:实施主体、实施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奖励及补贴政策、安置方式和标准、补偿资金、签约期限、实施步骤、法律责任等步骤。同时张贴的还有《听证告知书》,告知拟被补偿房屋合法所有权人申请听证的权利和具体期限及相关要求。2015年5月11日,范悦林、俞幸忠、金良、丁桂英、金跃等人向拱墅国土分局申请听证。同日,拱墅国土分局向范悦林送达《关于申请听证的资格核实情况反馈意见告知书》,告知因范悦林拒绝配合拱墅国土分局人员对其申请听证所提交的材料予以核实和指认,亦未再证明申请听证的具体项目(地块)及提供相关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听证权利。2015年6月17日,拱墅国土分局作出杭(拱墅区)集房听字(2015)第1号听证会议通知,并送达上述听证申请人,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及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2015年7月3日,拱墅国土分局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2015年7月8日,拱墅国土分局与花园岗经合社签订《征地房屋拆除工地文明施工和扬尘污染整治责任书》,同日,向市国土局提交了《关于要求批准的请示》,同时提交《祥符镇花园岗村村民委员会迁建村办公用房及活动中心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送审稿)》、征地实施通知书及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审查材料后,市国土局于2015年7月8日作出《补偿实施方案批复》。2015年7月13日,市国土局在《杭州日报》、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同时在花园岗村务公开栏张贴公告,对案涉项目的补偿人、补偿实施范围、补偿安置方式、签约期限、动迁实施机构、评估服务机构等事项进行了公告。范悦林不服市国土局作出的《补偿实施方案批复》,于2015年8月31日向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撤销《补偿实施方案批复》。市政府于2015年9月2日作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向市国土局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国土局作出《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并于10月28日向范悦林邮寄送达。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市辖各区国土资源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内征地房屋补偿管理的实施工作。市国土局作为杭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属于履行法定职权。另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杭政函〔2014〕136号)第六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审批征地补偿实施方案是市国土局具体工作内容,市国土局作出《补偿实施方案批复》系其行使法定职权。故对范悦林主张市国土局无相应职权的诉称,不予支持。《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补偿人提交的征地房屋补偿初步方案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告告知被补偿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补偿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听证,但此前已对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开告知听证权利的,不作重复告知”。本案中,拱墅国土分局于2015年5月4日在花园岗村村务公开栏张贴祥符镇花园岗村村民委员会迁建村办公用房及活动中心项目征地房屋补偿初步方案听证告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在村务公开栏及政府网站上将听证会议通知予以公示,同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参加听证,并于2015年7月3日组织听证,上述听证程序符合法定要求。市国土局虽因范悦林提供的建设用地使用证载明的房屋四至范围与房屋实际四至范围不一致未让其参加听证,但就批复补偿实施方案的程序性要求而言,市国土局已按照法定流程实际履行听证程序的职责。市政府在收到范悦林申请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受理申请,并在核实市国土局提交的作出《补偿实施方案批复》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后,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诉诉权,复议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范悦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范悦林负担。上诉人范悦林上诉称:本案中不存在职权机关依法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和征收房屋决定,市国土局作出案涉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案涉征地房屋补偿初步方案没有依据征地房屋补偿政策法规和征地房屋补偿年度计划编制,相关材料不全,亦未与负责动迁实施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村(社区)共同编制,该方案的编制不符合规定,严重违法。案涉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编制不符合规定,严重违法,理由如下:补偿人没有提交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指定补偿人的相关材料;拱墅国土分局剥夺了上诉人的听证权利;被上诉人没有提交土地征收获得批准的证据。案涉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报批材料严重缺失,市国土局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实属滥用职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1、撤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拱行初字第99号行政判决;2、撤销市国土局作出杭土资拱房补字[2015]2号批准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行为;3、撤销市政府作出杭政复[2015]31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行政行为;4、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上诉人市国土局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被上诉人依照《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规定已履行审查义务。被上诉人依法组织听证,上诉人曾向拱墅国土分局申请参加听证会,但其提交的合法房屋权属证明与其在案涉地块的房屋不一致,拱墅国土分局工作人员与其核实,但上诉人拒不提供其在案涉地块拥有合法房屋的权属证明,因此拱墅国土分局不认可上诉人有权参加听证会。综上,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市政府答辩称:被上诉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于法有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花园岗经合社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另查明,2006年12月26日,国土资源部作出国土资函[2006]730号《关于杭州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省政府提交的《关于杭州市2006年度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业经国务院批准,批复同意杭州市将农村集体农用地12.429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办理征地手续,另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18.7147公顷、未利用地0.4385公顷;同意将国有农用地1.803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同时使用国有未利用地1.0352公顷。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34.421公顷,连同国有建设用地31.1314公顷,按呈报的土地开发利用规划用于城市建设。案涉项目用地在国土资函[2006]730号《关于杭州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的批准征收范围之内。本院认为,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安置的,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应当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故市国土局具有审批案涉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法定职权。花园岗经合社为独立的企业法人,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指定作为花园岗村委会迁建村办公室及活动中心项目的补偿人,且案涉项目位于花园岗村(社区)内,故花园岗经合社具有案涉项目的补偿人资格。案涉项目评估机构的产生符合《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杭州市撤村建居农转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案涉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中对被补偿人实行调产安置或货币化安置,其补偿方式及具体的补偿标准均保障了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拱墅国土分局根据花园岗经合社的《征地房屋补偿初步方案》及其提交的相关材料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在公告听证权利后根据申请组织听证,听证结束后向市国土局进行方案报批,并提交了征地批文、听证意见及补偿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等。市国土局经审查认为方案符合相关规定,遂作出案涉批复,并将方案在拱墅国土分局门户网、花园岗经合社公开栏及《杭州日报》进行公告,上述程序均符合《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规定》的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范悦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秦 方审 判 员  徐 斐代理审判员  李希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丹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第四条被补偿人房屋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公安、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支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补偿管理工作。……第五条本条例所称补偿人是指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机构;……第八条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补偿人提交的征地房屋补偿初步方案编制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开告知被补偿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补偿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听证,但此前已经对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公开告知听证权利的,不作重复告知。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应当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补偿人、实施范围、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签约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实施步骤等。征地房屋补偿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公告。……《杭州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规定》四、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包括动迁实施工作和评估服务工作。动迁实施工作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具体做好被补偿人的宣传、动员、调查、核实、搬迁、安置、补偿协商等工作。评估服务工作应由经公开摇号、招标等方式产生的评估机构承担,具体做好被补偿房屋的丈量、核对、评估、确认等工作。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规定,加强对评估工作和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