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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建生与王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生,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716号申请执行人:李建生,男,1953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王林,男,1959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李建生与被执行人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5200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被告王林于2017年2月2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李建生欠款47000元,剩余款项47000元被告自2017年3月1起每月还款2000元至还清之日止。诉讼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承担,剩余13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达成和解,若被执行人在2018年8月底前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0000元,具体在2017年9月底前还款8000元,之后每月底前还款4000元,至满人民币50000元时止,执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则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债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02民初5200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大华人民陪审员  姜晓红人民陪审员  曹桂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立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