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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470连云港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肖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470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连云区中山西路267号。被执行人:肖宏,男,1965年8月22日生,汉族,连云港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第二休养所职工,住本市连云区。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5)港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中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港民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申请暂缓执行,现申请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已告知如今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在两年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陶明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一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