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民终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吉林省蓝润生态食品有限公司与抚松县林业局红松母树林林场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省蓝润生态食品有限公司,抚松县林业局红松母树林林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民终5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蓝润生态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江北路。法定代表人:薛立民,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抚松县林业局红松母树林林场。住所:吉林省抚松县抚松镇松山街***号。法定代表人:李杰,场长。上诉人吉林省蓝润生态食品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1民初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蓝润生态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吉林省蓝润生态食品有限公司在二审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吉林省蓝润生态食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蓝润生态食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郭惠靖代理审判员 兆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晨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