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710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牛润堂与杨仲才、方岩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润堂,杨仲才,方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7102执26号申请执行人牛润堂,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被执行人杨仲才,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被执行人方岩,系吕宏飞配偶,女,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本院在执行牛润堂与杨仲才、方岩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仲才、被执行人方岩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杨仲才自动履行了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方岩与实际欠款人吕宏飞(已死亡)无婚姻关系,申请人牛润堂向我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17)内7102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斌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