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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50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天津市西高泵阀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西高泵阀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5080号之一原告:天津市西高泵阀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84号。法定代表人:洪顺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涛,天津安久百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舞钢市朱兰。法定代表人:路天恩。原告天津市西高泵阀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安钢集团舞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西高泵阀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西高泵阀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63元,减半收取2431.5元,保全费1708元,合计4139.5元,由原告天津市西高泵阀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姗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