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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执监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在春与王德君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X,王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执监40号申请执行人:XXX,男,1966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王德君,男,1956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王德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即(2011)梅执字第216号案件。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已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为加大案件的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王德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由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执行。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凤审 判 员  王玉杰代理审判员  张学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嵇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