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执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盛自军与闫森、崔风波、孟梦、孙艳立、付亚静、宋学敏、张宏利、岳颖、张晓雪、代永会、程静、冯丽娜、刘翠云、许昕、闫凤丽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自军,闫森,崔风波,孟梦,孙艳立,付亚静,宋学敏,张宏利,岳颖,张晓雪,代永会,程静,冯丽娜,刘翠云,许昕,闫凤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537号申请执行人盛自军。被执行人闫森。被执行人崔风波。被执行人孟梦。被执行人孙艳立。被执行人付亚静。被执行人宋学敏。被执行人张宏利。被执行人岳颖。被执行人张晓雪。被执行人代永会。被执行人程静。被执行人冯丽娜。被执行人刘翠云。被执行人许昕。被执行人闫凤丽。本院在执行盛自军与闫森、崔风波、孟梦、孙艳立、付亚静、宋学敏、张宏利、岳颖、张晓雪、代永会、程静、冯丽娜、刘翠云、许昕、闫凤丽追缴违法所得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6)冀0822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兴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2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瑞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