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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民一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商贵喜与李新娣、朱景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贵喜,李新娣,朱景民,张军,安阳市新帝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1705号原告:商贵喜,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路鹏程,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新,河南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娣,女,195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告:朱景民,男,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张军,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告:安阳市新帝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华豫工业园25排4号。法定代表人:李新娣,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商贵喜与被告李新娣、朱景民、张军、安阳市新帝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商贵喜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贵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贵喜撤回对被告李新娣、朱景民、张军、安阳市新帝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贵喜负担。审 判 长  孙莉莉审 判 员  王 飞人民陪审员  王田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卢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