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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91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罗玉孝与周天强张淇耕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孝,周天强,张淇耕,陈凤伟,李永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9166号之一原告:罗玉孝,男,195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周天强,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被告:张淇耕,男,197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被告:陈凤伟,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第三人:李永华,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罗玉孝与被告周天强、张淇耕、陈凤伟、第三人李永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罗玉孝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玉孝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玉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罗玉孝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