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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7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宁波市立得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国栋、董红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立得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梁国栋,董红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7341号原告:宁波市立得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254085139Y)。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惊驾路***号*幢9-1。法定代表人:陈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璐璐,该公司职员。被告:梁国栋,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扶风县。被告:董红,女,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扶风县。原告宁波市立得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国栋、董红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宁波市立得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立得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宁波市立得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