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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乃伍与被告北京百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北京百度建筑装饰工程安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乃伍,北京百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北京百度建筑装饰工程安徽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3333号原告:陈乃伍,1965年9月14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962年1月28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北京百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302313539X,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89号江苏文化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周辉。被告:北京百度建筑装饰工程安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0128288Y,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菱大道135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朱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乃伍诉被告北京百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北京百度建筑装饰工程安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乃伍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乃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乃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陈乃伍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思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