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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林福水、张彩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福水,张彩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03执759号申请执行人:林福水,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三元区。被执行人:张彩珠,女,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福水与被执行人张彩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张彩珠已经履行了部分还款责任,申请执行人林福水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吴义忠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庄诗芸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