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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15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沈阳商园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与盖州市锅炉成套辅机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商园热力供暖有限公司,盖州市锅炉成套辅机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5542号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商园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郑力文,职务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系沈阳市于洪区于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民,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反诉原告):盖州市锅炉成套辅机厂,住所地盖州市。法定代表人:何子荣,职务系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鲁付春,系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齐,男,汉族,系该厂员工,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商园热力供暖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盖州市锅炉成套辅机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2016年12月5日,被告(反诉原告)盖州市锅炉成套辅机厂对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商园热力供暖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商园热力供暖有限公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017年8月29日,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盖州市锅炉成套辅机厂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商园热力供暖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盖州市锅炉成套辅机厂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商园热力供暖有限公司撤诉;二、准许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盖州市锅炉成套辅机厂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沈阳商园热力供暖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盖州市锅炉成套辅机厂负担。审 判 长  李旭莹人民陪审员  刘淑娟人民陪审员  陈桂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高宇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