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31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丹与被告李志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丹,李志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1民初1647号原告:陈丹,女,199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被告:李志武,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原告陈丹与被告李志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陈丹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本案中原告吴艳丽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丹撤诉。案件受理费725.00元,减半收取363.00元,由原告陈丹负担。审判员 尉曼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武志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