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异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丙帅、刘月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丙帅,刘月通,周辉,姚文立,吴连顺,李艳丽,王永刚,商春兰,郭铭,郝清顺,陈传敏,崔冬梅,田正鹏,孙春梅,李振,张曼曼,冯文超,张志金,赵敏,刘建民,牟丽丽,戴金成,韩艳玲,李秀云,李文志,李金峰,祝金花,朱昌福,李秀英,武健,王盼盼,郭晓岭,郝玉梅,宋付庆,李春霞,边永海,王岳兴,王艳霞,刘珠敏,刘桂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德州天马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异129号异议人(案外人):王丙帅,男,汉族,1991年1月12日出生,住德州市,异议人(案外人):刘月通,男,汉族,1984年10月14日出生,住德州市,异议人(案外人):周辉,男,汉族,1993年5月9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异议人(案外人):姚文立,男,汉族,1990年1月28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异议人(案外人):吴连顺,男,汉族,1987年12月27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异议人(案外人):李艳丽,女,汉族,1986年9月6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异议人(案外人):王永刚,男,汉族,1985年12月24日出生,住德州市,异议人(案外人):商春兰,女,汉族,1986年4月16日出生,住德州市,异议人(案外人):郭铭,男,汉族,1988年10月26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异议人(案外人):郝清顺,男,汉族,1975年11月30日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异议人(案外人):陈传敏,女,汉族,1976年3月1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异议人(案外人):崔冬梅,女,汉族,1971年12月21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异议人(案外人):田正鹏,男,汉族,1971年2月12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异议人(案外人):孙春梅,女,汉族,1988年2月15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异议人(案外人):李振,男,汉族,1988年7月27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异议人(案外人):张曼曼,女,汉族,1989年9月29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异议人(案外人):冯文超,男,汉族,1996年6月2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异议人(案外人):张志金,男,汉族,1984年7月25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异议人(案外人):赵敏,女,汉族,1984年6月16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异议人(案外人):刘建民,男,汉族,1981年8月10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异议人(案外人):牟丽丽,女,汉族,1981年12月21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异议人(案外人):戴金成,男,汉族,1970年11月3日出生,住德州市,异议人(案外人):韩艳玲,女,汉族,1969年10月15日出生,住德州市,异议人(案外人):李秀云,女,汉族,1963年2月22日出生,住德州市,异议人(案外人):李文志,男,满族,1958年5月4日出生,住德州市,异议人(案外人):李金峰,男,汉族,1987年9月28日出生,住德州市,异议人(案外人):祝金花,女,汉族,1978年9月30日出生,住德州市,异议人(案外人):朱昌福,男,汉族,1963年1月16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异议人(案外人):李秀英,女,1963年7月22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异议人(案外人):武健,男,汉族,1984年12月23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异议人(案外人):王盼盼,女,汉族,1985年8月1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异议人(案外人):郭晓岭,男,汉族,1986年10月23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异议人(案外人):郝玉梅,女,汉族,1985年9月5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异议人(案外人):宋付庆,男,汉族,1974年8月1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异议人(案外人):李春霞,女,汉族,1971生人,住德州市德城区,异议人(案外人):边永海,男,汉族,1976年1月2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异议人(案外人):王岳兴,男,汉族,1989年5月29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异议人(案外人):王艳霞,女,汉族,1982年9月20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异议人(案外人):刘珠敏,男,汉族,1980年10月3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异议人(案外人):刘桂兰,女,汉族,1936年1月18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被执行人:德州天马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与德州巨嘴鸟工贸有限公司、德州天马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异议人(案外人)王丙帅等40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案外人)称,自2011年起至2014年,异议人王丙帅等40人全款购买了由德州天马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出售的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天马公寓德城区解放路北首天马公寓1号楼5单元402、1号楼5单元101、1号楼5单元401、1号楼3单元302、1号楼3单元501、1号楼1单元401、1号楼3单元102、1号楼1单元602、1号楼1单元302、1号楼4单元202、1号楼1单元502、1号楼1单元202、2号楼2单元101、2号楼1单元602、2号楼3单元502、2号楼2单元401、2号楼2单元301、2号楼1单元102、2号楼1单元501、2号楼2单元202、2号楼2单元302、2号楼2单元201、2号楼1单元202、2号楼1单元301、3号楼2单元401、3号楼2单元402号房屋。购买房屋后,以上异议人全部入住至今,并按时缴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期间异议人多次催促德州天马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对方均以各种理由推辞。近日,异议人获悉,法院因德州天马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涉及其他案件,以(2015)德城民初字第361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德州天马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北路北首天衢工业园天马公寓3栋住宅楼房(原证号:112459、112458、112457,现变更为鲁德字第93××64号、93××65号、93××66号)。异议人认为,在法院查封前已经购买了该房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办理了入住手续且入住至今,已经实际占有,至于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原因,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依照法律规定,法院不得对异议人的以上房产进行查封。为此,请求法院解除异议人购买的尚登记在鲁德字第93××64号、93××65号、93××66号房产证登记项下房产的查封。异议人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2、交款凭证(包括房款、税金、物业基金等);3、入住证明材料(包括入住通知、电费、垃圾处理费等);4、开发商的涉案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及未办理过户说明;申请执行人没有提出答辩意见。本院查明,2015年12月7日,本院作出(2015)德城民初字第3615号民事裁定书,其中对德州天马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北路北首天衢工业园房权证为:鲁德字第××号、11××57号、112458号、11××59号四套房产进行了查封。其中,鲁德字第11××57号、112458号、11××59号后变更为鲁德字第××号、93××65号、93××64号。自2011年起至2014年,异议人王丙帅等40人购买了由德州天马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出售的德州市德城区天衢工业园天马公寓德城区解放路北首天马公寓1号楼5单元402、1号楼5单元101、1号楼5单元401、1号楼3单元302、1号楼3单元501、1号楼1单元401、1号楼3单元102、1号楼1单元602、1号楼1单元302、1号楼4单元202、1号楼1单元502、1号楼1单元202、2号楼2单元101、2号楼1单元602、2号楼3单元502、2号楼2单元401、2号楼2单元301、2号楼1单元102、2号楼1单元501、2号楼2单元202、2号楼2单元302、2号楼2单元201、2号楼1单元202、2号楼1单元301、3号楼2单元401、3号楼2单元402号房屋。异议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全部价款,包括购房款、契税、物业基金等,办理入住手续,入住至今。异议人所购买的房产应在鲁德字第××号、93××65号、93××64号房产证项下办理分户登记。因出卖方德州天马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税费缴纳的原因,一直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以上事实,由本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3615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异议人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交款凭证(包括房款、税金、物业基金)、入住证明材料、开发商的涉案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及为办理过户说明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提出执行异议,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查。其中,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系普适性条款,对于所有类型的被执行人均可适用。从以上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异议人在本院查封涉案房产前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所购房产已经占有居住,并且支付了全部合同价款,未办理房产过户不是异议人自身的原因。异议人提出的异议理由能够成立,其权利能够排除法院对涉案房产的执行,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德州天马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德州市德城区解放北路北首天衢工业园,房产证号为鲁德字第××号、93××65号、93××64号房产证项下的1号楼5单元402、1号楼5单元101、1号楼5单元401、1号楼3单元302、1号楼3单元501、1号楼1单元401、1号楼3单元102、1号楼1单元602、1号楼1单元302、1号楼4单元202、1号楼1单元502、1号楼1单元202、2号楼2单元101、2号楼1单元602、2号楼3单元502、2号楼2单元401、2号楼2单元301、2号楼1单元102、2号楼1单元501、2号楼2单元202、2号楼2单元302、2号楼2单元201、2号楼1单元202、2号楼1单元301、3号楼2单元401、3号楼2单元402号房屋及配套储藏室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曹富新审判员 王树龙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