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民初4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孙馨与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馨,诉称,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如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 (2017)辽0291民初4010号 当 事 人 原告 孙馨 被告 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86号。 法定代表人:赵明阳,董事长。(未到庭) 诉辩主张 原告 诉称 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82 833元(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共708天,以总房款1 169 963元的日万分之一计算)。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12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案涉房屋,原告依约交付房款,因被告房屋至今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未能通过验收,无法交付。 被告 辩称 未予答辩 查明事实 房屋 地址 X 房屋 面积 88.6平方米 房屋 价款 1 169 963元 约定 交付 2015年6月30日 未交 原因 未交付验收。 违约 约定 被告如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则应自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已交房款的日万分之一计算违约金。 本院认为 原告已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房屋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主文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孙馨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7年6月8日止逾期交房违约金82 833元。 案件受理费935元,由被告大连开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告知内容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谷晓霞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曲 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