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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6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6205袁秋圣与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秋圣,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支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6205号原告:袁秋圣,男,1964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海南农商行正对面)。被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07992462-7,住所地兴化市海南镇集镇。负责人:陆晓峰。原告袁秋圣与被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秋圣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颜莉曾二○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王楚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