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续华与被执行人郑仁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续华,郑仁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663号申请执行人:杨续华,男,1979年06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杨,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仁海,男,1974年0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续华与被执行人郑仁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陕0481民初12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仁海已经主动履行了6.2万元,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481民初12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惠敏审 判 员 南 云人民陪审员 柳 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魏建祥附相关法律条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第一款第(八)项: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