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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6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德化县翰林陶瓷城经营有限公司与德化县龙馨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化县翰林陶瓷城经营有限公司,德化县龙馨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019号原告:德化县翰林陶瓷城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浔北路世科小区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0641130128。法定代表人:黄跃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真,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化县龙馨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化县龙浔镇东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593465398R。法定代表人:苏志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圣,福建厦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德化县翰林陶瓷城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化县龙馨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德化县翰林陶瓷城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德化县翰林陶瓷城经营有限公司以与德化县龙馨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拟进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德化县翰林陶瓷城经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85元,减半收取计3142.5元,由德化县翰林陶瓷城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颜鸣宙人民陪审员  陈丽蓉人民陪审员  徐婉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精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