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执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付兰英、吴和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兰英,吴和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1738号申请执行人付兰英,女,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公民身份:362501197708197427。被执行人吴和胜,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付兰英与被执行人吴和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2016)闽0181民特7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吴和胜应当分期偿还申请执行人付兰英工资共计7752元。因被执行人吴和胜未履行调解协议所约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付兰英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吴和胜支付第三期、第四期款目5252元。本院依申请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吴和胜与(2017)闽0181执1703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本院认为,上述案件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因此,可终结本案之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特72号民事裁定书之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吴和胜应当依法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薛叶兴执行员 陈卫东执行员 郑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倪荧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