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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9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龚贤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龚贤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505号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丹阳一路27号4幢23-7,组织机构代码75928652-6。法定代表人:廖代斌,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瑛,男,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凌勇,男,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龚贤桥,男,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龚贤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