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民初5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浏阳市顺兴糖酒有限公司与浏阳市荷花缪师傅羊肉馆天马路店、缪传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浏阳市顺兴糖酒有限公司,浏阳市荷花缪师傅羊肉馆天马路店,缪传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81民初5753号原告:浏阳市顺兴糖酒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金沙南路350号汽车南站。法定代表人:孙秀文。被告:浏阳市荷花缪师傅羊肉馆天马路店,住所地浏阳市荷花唐洲社区天马东路南侧燕窝组**号。经营者:缪传保,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被告:缪传保,男,197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原告浏阳市顺兴糖酒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荷花缪师傅羊肉馆天马路店、缪传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浏阳市顺兴糖酒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顺兴糖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浏阳市荷花缪师傅羊肉馆天马路店、缪传保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浏阳市顺兴糖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浏阳市顺兴糖酒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施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若雯附本案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