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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6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邵宝娜与方广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宝娜,方广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6974号原告:邵宝娜,女,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方广春,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96号一层、四层。负责人:齐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远,该公司员工。原告邵宝娜与被告方广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邵宝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宝娜承担。审判审判员  裴悦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纪瑶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