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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海滨人民法庭、戴昌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88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海滨人民法庭,住所地罗源县。被执行人:戴昌安,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陈贵莲(戴昌安妻子),女,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海滨人民法庭移送执行的尤钗碧与被执行人戴昌安、陈贵莲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费案件。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移交��院执行局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诉讼费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海滨人民法庭与被执行人戴昌安、陈贵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费150元,应由被执行人戴昌安、陈贵莲承担。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戴昌安、陈贵莲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戴昌安、陈贵莲银行无存款也无往来,且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3执,8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尤 江执行员  游晴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文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