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耿家付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家付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425刑初212号公诉机关会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家付,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小学文化,家住会理县。会理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诉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家付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家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被告人耿家付通过会理县城一巷道内张贴的小广告联系卖家后,在会理县文化桥向卖家购买自制射钉枪一支及射钉弹2盒,共计180元,耿家付将该射钉枪存放于会理县家中的杂物间,并由其保管使用,主要用于吓野猪。2017年2月15日,被会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其家中一杂物间墙角处查获,当场扣押并送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经鉴定,该送检疑似枪支系射钉器改装的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杀伤力。指控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枪支弹药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耿家付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耿家付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一支,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耿家付对指控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5日11时许,会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被告人耿家付位于会理县的家中查获射钉器改装的自制枪支一支,民警随即对枪支进行扣押。经鉴定,从耿家付处查获的一支枪支系射钉器改装的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杀伤力。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核实的以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2月15日,会理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会理县村民耿家付家中发现一支射钉枪,耿家付对其持有枪支的事实供认不讳。2、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家里的一支射钉枪是丈夫耿家付2014年买回来的,我问过他,他说是看见县城里巷子张贴的卖枪小广告,打电话后约定在文化桥交易的。3、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证实,被告人耿家付存放枪支的地点位于会理县其家杂物间内。4、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耿家付处扣押自制枪支一支,耿家付对上述枪支进行指认。5、枪支弹药鉴定意见书证实,从耿家付处查获的一支疑似枪支系射钉器改装的自制枪支,实测得枪口速度为696.7m/s,枪口动能为755.74j/cm2,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被告人耿家付对非法持有一支射钉器改装的自制枪支的供述,与上述证据之间相一致,且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耿家付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耿家付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其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本院为保护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耿家付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对案涉的一支枪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 邱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羽鹏附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3、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4、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