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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甘永中、李国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永中,李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81执771号申请执行人:甘永中,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被执行人:李国兵,男,196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申请执行人甘永中与被执行人李国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81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被执行人需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398250.00元(不含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21.00元,执行费人民币5874.00元,合计人民币407745.00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李国兵银行存款在人民币407745.00元范围内予以划拨、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甘少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占正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