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2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建华、归莉华与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华,归莉华,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2887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华,男,汉族,1967年5月28日生,住上海市嘉定区。申请执行人:归莉华,女,汉族,1970年2月11日生,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食品城。法定代表人:应广江,董事长。李建华、归莉华与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11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建华、归莉华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的租金共计61950元,于2016年12月15日前履行,该款双方自行交接;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即具有法律效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74元,由常熟华东食品城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为6262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向房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常熟市支塘镇常熟华东食品城C03幢306、307、308、309、310、311、312、313房产各一套及C04幢301、311、315房产各一套及C08幢401、402、403、404、405、406、407、408、409、410、411、412、413、414、415、416房产各一套,但上述房产均设有抵押,且均被另案首先查封,本案不宜处置;向车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起诉讼、执行案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62624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1117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仲勇审判员 罗磊审判员 徐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