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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4执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义、张清和、周继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罗义,张清和,周继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4执968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国汇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罗义被执行人张清和被执行人周继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704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罗义、张清和、周继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罗义、张清和、周继红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967220元(执行费:1190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