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2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杨晓春与董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春,董伟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2909号原告:杨晓春,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董伟军,男,成年,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杨晓春与被告董伟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杨晓春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晓春撤回起诉,不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和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晓春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秀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