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4执749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某。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胡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7)黑0204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某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期履行和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胡某某于2017年10月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欠款50,000.00元并交纳本案执行费1,497.00元,剩余款项57718.50元于2018年1月1日前给付完毕。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2017)黑0204执74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不能如约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文恒审判员 于永生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