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权与刘敬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权,刘敬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2922号原告:王权,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刘敬宇,男,成年,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权与被告刘敬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高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