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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0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长新与朱春霞、张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新,张克松,朱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0133号原告:张长新,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琳(原告张长新之妻),女,1983年5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张克松,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朱春霞,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张长新诉被告张克松、朱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张长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长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连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紫微-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