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20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张长新与朱春霞、张克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新,张克松,朱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0133号原告:张长新,男,198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琳(原告张长新之妻),女,1983年5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张克松,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朱春霞,女,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张长新诉被告张克松、朱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张长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长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连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紫微-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