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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宋远刚与阎伟、赵贵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远刚,阎伟,赵贵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3执337号申请执行人:宋远刚,男,生于1979年12月5日,住泸县。被执行人:阎伟,男,生于1992年8月13日,住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赵贵芬,女,生于1968年7月18日,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远刚与被执行人阎伟、赵贵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503民初21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503执3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大鸣审判员  赵严风审判员  张玉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克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