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1民初22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湖南帅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何国保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帅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国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263号之二原告:湖南帅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雅塘村雅塘路239号雅蘭小筑公寓201房。法定代表人:刘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雪晴,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国保,男,50岁,汉族。原告湖南帅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国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帅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帅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帅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7元,由原告湖南帅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正阳人民陪审员 周仲泉人民陪审员 涂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秦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