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11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喻忠芬因犯容留卖淫罪处罚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11执495号移送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被执行人喻忠芬,女,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荣昌区人,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喻忠芬因犯容留卖淫罪处罚刑事罚金一案中,经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喻忠芬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喻忠芬纳入失信名单发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7)川1011执495号刑事罚金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可供执行条件时,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康审判员 何刚审判员刘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奇  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