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立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立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02民初762号原告:锦州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古塔区士英街滨河花园39-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21070275277578IU。被告:张立国,男,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士英南街滨河花园40-2号,身份证号码210726197305052753。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立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锦州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锦州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锦州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锦州市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森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