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27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段世明罗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2786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办苏家街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9036087700。负责人:黎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莉莎,女,1989年7月9日出生,该支行员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段世明,男,1950年10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罗雪梅,女,1970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与被告段世明、罗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自愿撤回对被告段世明、罗雪梅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合川支行负担(已缴纳)。审 判 长 文 利人民陪审员 尹志勇人民陪审员 李昌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