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4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贾兆祥与史秀霞、王文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兆祥,史秀霞,王文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4928号原告:贾兆祥,男,195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渤海西路市。委托代理人:贾静,女,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被告:史秀霞,女,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渤海西路市。被告:王文进,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原告贾兆祥与被告史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贾兆祥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王文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兆祥对王文进的撤诉申请。审判员 张 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