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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4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贾兆祥与史秀霞、王文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兆祥,史秀霞,王文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4928号原告:贾兆祥,男,195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渤海西路市。委托代理人:贾静,女,197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被告:史秀霞,女,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黄骅市渤海西路市。被告:王文进,男,196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原告贾兆祥与被告史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贾兆祥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王文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兆祥对王文进的撤诉申请。审判员 张 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