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县支行与廖志文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县支行,廖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03执3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县支行。被执行人:廖志文,男,汉族。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县支行与廖志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梅县法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20900.08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同时本院向银行、车管、工商、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作出失信惩戒,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由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执行,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03执3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带春审判员 李新强审判员 梁胜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