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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民初2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初小飞与王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小飞,王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2905号原告:初小飞,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王丽,女,成年,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初小飞与被告王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初小飞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初小飞撤回起诉,不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和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小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夏秀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