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4民督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罗显禄、杨泽坤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显禄,杨泽坤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督129号申请人:罗显禄,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被申请人:杨泽坤,男,196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正安县,本院受理申请人罗显禄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8月15日发出(2017)黔0324民督129号支付令,限令杨泽坤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罗显禄借款15000元,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杨泽坤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黔0324民督129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60元,由申请人罗显禄承担。审判员 纪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车登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