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执8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宁波宁宏油品有限公司与宁波鹏飞船舶物资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宁宏油品有限公司,宁波鹏飞船舶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72执8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宁宏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集卡中心2层241室。法定代表人:王高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洁,浙江皓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鹏飞船舶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胡陈乡黄山路58号。法定代表人:曹训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宁宏油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鹏飞船舶物资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波宁宏油品有限公司以其与被执行人宁波鹏飞船舶物资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案件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72执8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东峰代理审判员 夏关根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许 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