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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财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胡仕清、倪高平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仕清,倪高平,包善碧,余光权,倪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财保109号申请人:胡仕清,男,汉族,1968年12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桐城市。被申请人:倪高平,男,汉族,1973年12月6日出生,户籍地登记地安徽省桐城市。被申请人:包善碧,女,汉族,1973年8月2日出生,户籍登记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被申请人:余光权,男,汉族,1969年7月30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安徽省桐城市。被申请人:倪薇,女,汉族,1982年3月29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仕清诉被申请人倪高平、包善碧、余光权、倪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胡仕清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余光权、倪薇银行账户存款各2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胡仕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余光权、倪薇在中国工商银行桐城支行账户存款各200000元(余光权,账号:62×××11,13×××83;倪薇,账号:62×××75,13×××33),期限为六月(自2017年8月29日至2018年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红鸿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