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冯涛与被告朱文国、韩国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涛,朱文国,韩国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1156号原告:冯涛,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洪成,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文国,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被告:韩国卫,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原告冯涛与被告朱文国、韩国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冯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涛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0元,由冯涛负担。审判员 王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温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