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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3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冯涛与被告朱文国、韩国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涛,朱文国,韩国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3民初1156号原告:冯涛,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洪成,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文国,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被告:韩国卫,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原告冯涛与被告朱文国、韩国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冯涛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涛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减半收取计200.00元,由冯涛负担。审判员  王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温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