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民初6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黎广与朱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黎广,朱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6156号之一原告:张黎广,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朱克军,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张黎广与被告朱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诉讼费通知。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故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黎广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计231元,由张黎广负担。审 判 长 陈祖华人民陪审员 朱玲亚人民陪审员 尹德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