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83民初61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黎广与朱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黎广,朱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6156号之一原告:张黎广,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朱克军,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原告张黎广与被告朱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诉讼费通知。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故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黎广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计231元,由张黎广负担。审 判 长  陈祖华人民陪审员  朱玲亚人民陪审员  尹德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炜 来源: